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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楼住户的一封信:为什么我们会向您收取电梯费?

来源:聚城物业学习课堂

 

 各位小区一楼住户,你们好!

 关于近期网上有很多关于一楼住户是否要交电梯费的争论,我们物业根据小区情况,做出如下回复,请知悉。

  一、一楼住户缴纳电梯费的依据

 依据一:《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不会因为谁不乘坐降低它的运行成本,所以即使您选择天天爬楼梯,也需要付电梯费。)

依据二:《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费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包含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而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设备。

依据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所附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中, 电梯费被称为“电梯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由五部分构成,分别为电费、维护费、设备保险费、 年安检费和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指经过业主同意的,可以列入该项的费用支出。

二、物业费所包含内容和用途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区的美好,需要我们一同努力。谢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抽空阅读此信,也请您尽量配合我们的物业工作。如果您有不解之处,欢迎向我们如实反映,也欢迎大家多提意见!

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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