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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如何做好装修管理?
来源:法儒说法
【基本案情】 某日,物业公司的小区经理接到电话说有陌生人往小区里面搬了扇门,他了解到正是违规装修的201室业主甲某让人搬进来的准备安装的防盗门,于是小区经理就让保安乙某和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把门搬出去。业主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并相互推搡起来。推搡中,甲某因怀疑乙某推搡其妻子,遂用竹扫帚击打乙某,继而相互斗殴,在互殴过程中乙方不慎打伤甲某。之后,甲某将乙某与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7103.09元、误工费8万元、护理费8662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应由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本案所涉纠纷的起因系原告怀疑被告乙某推搡其妻子,继而用扫帚先出手击打乙某引致互殴,因此原告自身不冷静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减轻被告物业公司20%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律师费,合计26623.27元;2.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1.侵权责任主体是物业公司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乙某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事发时乙某在工作时间,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执行相应的职务,即根据物业公司小区经理的指示阻止业主破墙安装防盗门,属于职务行为,故对于甲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责任划分问题 本案所涉纠纷的起因系业主甲某怀疑保安乙某推搡其妻子,继而用扫帚先行出手击打乙某,引致双方互殴,对于甲某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减轻被告物业公司20%的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风险防范】 1.告知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发放书面的《装修须知》,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做好有关房屋装修管理政策的宣传。 2.审查 物业公司应当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时提交下列材料: (1)装修设计图纸或方案以及房屋竣工平面图。 (2)委托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书面委托协议以及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没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应告知业主存在的隐患并建议业主更换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业主拒不更换的,物业公司应让业主和装修企业签署发生事故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书。 (3)改动房屋外立面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4.巡查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房屋装修活动中的巡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配足装修监管人员,履行对装修现场的日常巡查,指导监督装修活动。要建立房屋装修日常巡查档案,装修现场巡查时对日常巡查情况予以记录。 5.劝阻和制止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制止义务,遏制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机构等违法装修行为。但切记采取本案中的措施,不可与业主发生正面冲突。物业公司发现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装修行为后,要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查验 装修工程完工后,物业公司应组织查验,并记录查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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