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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形象是公司的脸(2014年第12期)
【物业心桥】
通行的观点认为物业管理是一新兴行业。 一般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仅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国外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近代意义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1908年,由美国芝加哥大楼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乔治·A·霍尔特组织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会议,宣告了全世界第一个专门的物业管理行业组织的诞生。 从国内的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从19世纪中叶到本世纪20年代,是旧中国房地产业萌芽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建立了许多八九层高的建筑,在上海,出现了28座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在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代理租赁、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性的经营公司,这些专业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物业管理的早期形式。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市场化程度较低,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不少问题。在行业初创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管理价质不符、违规、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投诉率居高不下。 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努力摆脱市场发展无序、缺乏配套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辅助行业发展的局面。不少地区都相继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协助行业往良性发展的道路上走。在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抓住机遇实现做大做强。 据《国际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经验分析报告前瞻》统计,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将近7万余家,住宅物业管理规模达到120多亿平方米,主要一线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占到当地GDP的2.5%以上。 前瞻网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服务进行分包,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管理运营成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一方面专业的保安、保洁、绿化、设备维修管理服务机构,业务相对单一,专业化优势突出,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业主满意度。 实际上,业务分包也存在着服务提供时问较滞后、协调管理难度大等问题,这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细化相关条款,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外包公司的监控与协调,严格控制服务质量,真正使专业分工成为提升服务品质的推力。 行业规范及标准的日益完善,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品质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服务质量。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改进创新,巩固专业领先能力,提供新的、技术含量较高的管理服务内容。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即将迎来良性竞争的快速发展时代。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实施,市场经济的产物之——物业管理才由香港引入。深圳是公认的我国物业管理的发源地,在我国物业管理的进程中,创造了无数个第一,深圳物业人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先行人和推动者,时至今日,深圳的物业管理在国内仍然是高水准的,其管理概念和实践经验仍然值得效仿和推广。标志性的事件有: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涉外商品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这是我国国内物业管理迈出的第一步,标志着这一新兴行业的诞生。 1993年6月30日,深圳成立了国内首家物业管理协会;1994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继续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员工课堂】 公共服务行业——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概念 物业管理,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范围 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物业管理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停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装修管理 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案例学习】某花园A栋1604房业主李某深夜回来时在小区内被不法分子袭击受伤。李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安防人员不合格导致小区不安全,业主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8605元。某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的保安服务的范围是指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而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进行物业管理时,并不负有保证每个居民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且该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要求配置了24小时安防人员,案件发生时,门岗当班的安防人员及巡逻安防人员并未发生违规操作或脱岗现象,亦未发现陌生人进入大厦。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虽在合同中承诺24小时安全防范服务,但治安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物业公司的这种安全防范服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完全根除治安案件。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安全防范人员,并实施了24小时安全防范值班。李某不能提供其被袭击系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帮其要求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以支持。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故做如下判决:(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860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原审诉称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别约定,故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李某人身损害的赔偿之责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判决上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防范服务义务,这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关键是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防范工作是否到位。如果安全防范工作没有疏忽,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保安的义务不能等同于保镖的义务,也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确保物业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安全防范的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但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安全防范义务的一方应当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遭受不法侵害,但并不能因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上存在过错。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确保所有公共所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不可能接受这种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在电梯、楼道等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所致的损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员工风采】 真诚赢得了业主的谅解与认可 文/张云
随着物业管理在居民生活中的不断深入,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首要法码。要想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就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往往客户对服务的认可源于提供服务者的真诚。在日常工作中真正做到真诚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有人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就像看万花筒,什么人都会见到,沉默寡言型、易怒暴躁型、唠叨抱怨型、和蔼可亲型、刻薄挑剔型等等。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与无奈,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不同性格的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还要有一定的忍耐性。
【员工心语】温定萍说:不论遇到什么事,只要你用心去做了,没有做不到,事在人为。
西昌分公司 2015年1月14日
【项目投稿精选】 再就业,我在路上 时间真快,一转眼,我在金钟物业公司佳联梦苑服务站就工作一个多月了。回头想想,在这段时间里,是佳联梦苑项目领导及全体同仁,给予了我很大关心和帮助,使我逐步适应了岗位的要求,干起工作也比之前得心应手。 单位息岗后来到佳联梦苑项目做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刚开始我一直感觉很迷茫,不知道自己每天都该做些什么,像无头苍蝇一样,一天稀里糊涂的。焦虑和不安的心情时时影响着我的工作以及对待工作的态度。毕竟在过去的工作经历中我从没从事过类似工作,相关的知识也了解的比较肤浅,非常地害怕自己能力不够,办不好事。老实说,我曾经想过要放弃。领导也看出来我的想法和不自信,于是经常耐心地开导和鼓励我,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调节,我逐步打消这个念头,觉得自己应该要走下去,尽量去适应社会、适应岗位要求。努力做好客户服务日常的各项工作。但是,有时还是觉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电脑上文档和收费帐务的处理之类的工作等等,都是领导及相关人员手把手、耐心地讲解辅导,渐渐地使我懂得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 现在,我基本熟悉了客户服务工作处理程序和主要工作职责,电脑操作技能较之前有很大的提高,基本能满足一般性的工作的需要。我很开心,开心的是自己的想法也和从前不一样了,办事效率更高了,主动性也更强了。我相信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一定能够战胜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完全胜任这份工作,并且在不久的明天可以把工作干的更好!
佳联梦苑 夏莉容 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