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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形象是公司的脸(2015年第1期)
比房地产开发更有前途的物业服务行业
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物业服务的认识还极为的浅薄,甚至还存在很多的误解。这与物业服务所处的我国特殊的历史环境有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前身是担负公房管理的“房管所”,或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后勤部门。新中国的商品房也只有20来年的时间,这就是说第一批商品房还处在使用寿命的前半生,而大多数的商品房则“出生”于近十年,物业服务真正走向市场化、企业化独立经营也就是这近十年,人们对于物业服务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 【员工课堂】
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不是对立的,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保持很好的服务关系,业主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以保证物业能正常的开展工作,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范围是:对公共的设备设施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对公共区域的卫生及绿化提供日常的维护及养护,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当然我们的业主也提出房屋质量维修问题,物业管理单位是协助业主做好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做好对业主专有部分在保修期内的维护及维修,可能有时没有及时维修好,部分业主就因此而指责物业不作为,提出拒交物业服务费,这点做法是侵害了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的权利,也是业主把矛盾进行了转移。如果业主发现我们物业服务质量有问题的地方,我们物业也在不断的修正及完善,努力做的更好,我们物业为什么会把我们的客户(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来得罪呢?物业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我们也欢迎大家提出意见,而不是胡乱的指责及辱骂,小区的和谐及安宁是靠我们大家共同来维护。相信我们,我们会做的更好,我们会把业主的事情放在心上,因为你们是我们最为重要的客户,我们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指正,谢谢! 员工工作感悟 尽心尽职的工程员 ——中冶金沙任丽萍 本人2014年2月来到中冶金沙项目工作,刚来项目时,项目正处在集中装修期,整个小区人员杂,事情多,每天从上班到下班就没有停过,整个小区由于施工遗留问题多,业主情绪大,经常到物业吵闹,干了几天后,心情很烦闷,就不想干了。余经理开导我说:坚持就是胜利!看到余经理也是女人,我坚持了下来。慢慢的也就习惯了这份工作,对业主的吵闹也能淡定处理了。 2014年7月10号,我像平常一样到各个楼栋的地下室巡视,当打开7号楼1单元地下室的门时,就听到哗哗的流水声,我赶忙走下去一看,水已经漫过了地下室的台阶了,我赶忙换上套鞋进去查看,原来是下水管破裂,水直接流到了地下室,我赶忙打开地下水泵先把水抽干。再报客服向施工方反映。施工方来看过现场后同意处理,但需要时间准备材料。在施工方准备材料未来处理的这段时间里,我每隔2个小时下去抽一次水,就害怕水漫过配电箱损坏设备。下班后也不敢怠慢,定时定点下去查看。两天后施工方终于来把破损的下水道管子修好了,我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了。 还有小区的污水井和化粪池较多,每隔半个月就要检查一次,2014年10月在检查中发现5号楼2单元背后的污水井水位较高,流向下一个污水井的水量很小,我判定污水井堵了,连忙向余经理汇报,余经理马上组织人员对污水井进行疏通,1个小时过去了,污水的流速丝毫没改变。余经理马上向施工方反映,施工方派人查看后,找专业人员疏通后,居然在井与井之间拉出了一个灰桶。同样的事情又发生在7号楼1单元背后 。这不得不使我们要求施工方彻底检查污水井。施工方承诺发现同样问题他们来处理。现在我在巡视和检查中也更要细心了。 通过以上两件事情,我作为一名工程员深深地体会到干物业的责任心是多麽重要,容不得你一丝马虎和疏漏,否则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案例学习】 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 不买车位 车就难回 【案例描述】
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高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点评】 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物业合同争执 【案例描述】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由小区开发商聘请,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双方矛盾很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现在无权解聘管理公司,业主称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没有统一标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违约,如果业主坚持解聘,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诉诸于法院。 1、试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入主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交出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或提起司法诉讼。 业主涂改自家外墙颜色被物业起诉 【案例描述】 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事由:土黄色外墙打了个红色补丁,今年5月12日,南京高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范律师一副头疼的模样,他竖起四根手指,苦笑着对记者说:“这是我第四次在法庭上跟他(指王先生)见面,外墙的案子开了两次庭,之前他告开发商,我是开发商代理人,也开了两次庭。”范律师称,小区物业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王先生之所以跟物业为难,是因为之前的事情,对开发商心怀不满。据介绍,王先生于2010年7月与江苏越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201室商品房。但是签约后不久,因对房屋构造不满,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高淳县法院。诉讼期间,他干了一件令全小区业主目瞪口呆的事: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起装饰作用的铁栅栏拆除。屡次交涉无果物业告到了法院 【案例分析】 (1)物业观点:物业公司递交了2010年12月上旬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铁栅栏截短十多厘米。物业公司认为,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商品房内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做主,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个别业主只能使用,不得占有,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201室的业主,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他无权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范律师称,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先生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外墙和栅栏恢复原状。 (2)业主观点:买下房子就有改变外墙颜色的权利。201室业主王先生却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他认为,自己既然买下了房子,就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况且我只涂刷了凹进来的那部分墙面,也就是阳台的墙面,阳台是我花钱买的面积,我把它涂成红色怎么了?”庭审中,王先生情绪颇激动。 (3)律师观点: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先生也应将这一部分恢复原状。 (4)第三方观点: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先生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先生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截短。据此,判决王先生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而且,根据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而居民楼是公用建筑。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记者说,王先生与开发商的诉讼仍在审理中。除了对开发商不满,王先生对物业公司也有诸多意见,包括服务、收费等等。但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目前没有办法更换物业公司。如已成立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是可以解聘老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法官就此案提醒广大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有矛盾,应采取理性方法沟通解决,不理智的举动既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扩大矛盾。 【员工心语】 急事,慢慢地说;大事,清楚地说;小事,幽默地说;没发生的事,不要胡说;做不到的事,别乱说;现在的事,做了再说;未来的事,未来再说。 -— —司志华 点评:无论做任何事都要慎独。 中冶金沙服务站 2015年2月8日 【项目投稿精选】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由于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物业服务不规范、不到位,所以出现了不少的物业矛盾和物业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因为除了房子质量无法改变以外,管理制度可以改,人员可以换,其他没有什么不能改变和协商的。本来物业公司和业主就不应该有特别大的矛盾,但现实情况却是,许多矛盾最后都指向了物业公司,于是拒缴物业管理费成为一些业主的“杀手锏”。 一些消费者都有这样一种奇怪的心理,他们认为,买了房子以后,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好像就剩下一种——不交物业管理费。拿物业管理费来发泄心中的不满、解决所遇到的一切矛盾。即使事情解决了,或因态度不好,或是时间长了,都可以作为不交费的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东拉西凑、五花八门。有的是因为房子质量问题,绿化、设计不合理;有的对享受同样的服务却缴费不一样有意见;有的是因为邻里有矛盾,装修造成渗漏水,噪声扰邻等;有的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者乱收费;还有攀比从众心理作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据统计,在一些居住小区,有的收费率达到80%左右,有的售后房小区只有10%,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低,已经不再是秘密。物业公司为了收缴物业管理费,绞尽了脑汁,花去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现象: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高的小区,物业管理费较高,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较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低的小区,不论收费多低,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也低。这足以充分说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与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成正比。 后天补偿的成本永远大于先天的养护,现在有的业主一发现问题就不交费,大家都不交费了,物业公司还接着服务。由此造成一种概念,认为不交费是对的,谁交费谁傻。表面看物业公司是受害者,但是,实际上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业主。欠费的直接后果是物业公司为追讨物业管理费,浪费了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物业服务质量降低;另一方面,一人欠费,殃及众人,物业费收缴困难,攀比心理使更多的人欠费,导致物业难以保值增值。北京有这样一个项目,物业公司把业主告上法庭,业主不仅补交了所有费用,还要再掏一次设备费。因为小区的设备缺乏维护,消防系统、安全系统整个都坏掉了,需要重新置办,这笔钱到头来还是由业主来掏。 管理服务有代价也有边界,业主买房、交了物管费之后,理所当然应该得到相应的服务。服务没错,但所有的服务都是有限度的,所有的管理都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像你买了机票上飞机,航空公司为你服务,也不能允许你打手机。就物业管理来说,水平和收费绝对成正比,不可能有超值服务,质优价廉的服务是没有的。 物业管理是服务,服务是软性的,可以改变,可以改进,但改变不了的却是开发商已经建成的房子。物业管理的水平再高,也难以解决房子建设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质量问题。问题已经存在了,业主不找物业公司又能找谁?说开发商的问题绝不是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找借口,的确有相当多的物管与业主的纠纷其实出自开发商。应该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纠纷、开发商和业主的纠纷分别对待,分开处理,不能搅在一起,并且采取合法的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