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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丽发改价格(2017)172号)
各县(区)发改局、住建局,市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第504号、2016年第6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第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丽江市发改委〔2010〕16号《关于制定<丽江市所在地物业管理指导价格的通知》进行了调整,并报经市政府2017年3月24日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将《丽江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一)、《丽江市住宅小区物业前期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停放最高收费标准》(附件二)、《丽江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附件三)、《丽江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附件四)印发给你们,请按《丽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丽江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制定丽江市所在地物业管理指导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0〕16号)同时废止。 丽江市区(含古城区、玉龙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本《标准》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各县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8日 附件:附件一丽江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二丽江市住宅小区物业前期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停放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三丽江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四级) 附件四丽江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