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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共用部位 合理规劝、依法拆除
来源:香榭丽都项目服务中心 2019年1月21日,香榭丽都2号楼1楼1号业主,想将绿化地铺成水泥地板、砌花台。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其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经多次劝阻无效。物业服务中心向区住建局、花城社区、仁和派出所等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报告。2019年3月14日仁和镇镇政府、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拆迁办到现场进行沟通,协调和劝阻,仍然不听,态度还极其恶劣。
告知 规劝 之后,我物业服务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历经多次规劝、劝阻,此户仍然拒不整改。2019年4月18日,仁和区两委办对其强制性拆除了。
依法拆除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共有,无论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希望我们的业主们积极配合,尊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共同构建和谐、温馨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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