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当前位置: 首页 >> 他山之石
欠费官司3个

 

该交的物业费还得交

摘抄2011年6月1日《xx日报》

案情简介

张某入住某小区时,与该小区的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时交纳物业费。后来,小区中有部分业主擅自不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不追究这部分业主的责任。看到这一情形,张某也从2009年8月起不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书面催交物业费,张某也不理睬。物业公司就把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1403.40元及违约金1684.10元。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403.35元、违约金1302.64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也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现张某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物业公司经书面催收后,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请求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后经法院当庭核算,张某所欠物业费实际应为1403.35元,违约金计算为1302.64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XXX区人民法院   黄X)

海口:别墅业主欠物管费 遭物业起诉追讨

2014-12-11    李美香 吕莹玉    来源:海南特区报

    李女士在海口美兰区琼州大道拥有一栋200多平米的别墅,深圳之平海口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但她却连续拖欠物业费长达21个月,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海口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女士于2010年7月3日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并于同日与深圳之平海口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述协议均对李女士所购别墅的物业管理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将承担应交物业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管理规约则约定按物业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

    该公司称,自2012年1月起李女士便未向其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13年9月止共欠物业管理费9926.07元及违约金903.41元。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深圳之平海口分公司为李女士的物业提供管理服务,双方并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要求李女士支付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该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926.07元及违约金

903.41元。

收房后未入住 业主欠物业费成被告

2014-12-10    记者马振华 实习生郑夏怡    来源:长江日报

  收房后一直没入住,要交物业费吗?记者昨日获悉,武昌一楼盘业主曾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补交物业费1万多元,还要交3000元违约金。

  曾先生2007年买了武昌徐东一楼盘,签购房合同时,也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曾先生在交房后就要缴纳物业费,费用每月是3元/平方米,逾期一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2009年曾先生办了收房手续,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入住,空置至今,物业费只交至2011年6月30日。曾先生认为,2011年武汉市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房交付一年无人入住,物业费应打七折。而物业公司不同意,认为曾先生应执行合同全额交物业费,为此将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补交2011年至2013年3月31日拖欠的1万多元物业费,并赔偿1万多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费打七折只限交付后第一年,曾先生应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交物业费,因此判物业公司胜诉。曾先生提出上诉,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小区内随处可见违章建筑,并且随意改变小区结构布置,在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况下,应该将物业费打七折。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违规搭建进行过沟通与劝阻,并送达过整改通知单,也履行了小区保安、保洁、绿化等物业管理职责,曾先生以长期没住为由,要求少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合同约定补交1万多元物业费。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酌定由曾先生负担3000元违约金。

  房产律师张在叶表示,曾先生败诉的核心是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了明确交物业费约定。

  友情链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是第2928523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333号40幢1416

技术支持:四川志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5013752号-1 营业执照:91510400789120770N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