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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
规定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你知道吗?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毁物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些不辛的人、物所受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是否可能设计行驶责任呢?近日记者采访到了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正芳。 根据《侵权责任书》高空坠物归于“物件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题、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于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行为。而所谓过错推定。亦即一旦发生改类事件,即推定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负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书》中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他方式计算。
案列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013年7月19日22时至次日4时许,谭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9号科分院20栋1单元楼顶,先后多次向楼下投掷麻将、花盆、石块等物品,将杨建华等人停放在楼下的4辆轿车砸坏,造成损失76000余元。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随意向楼下公共产所投掷花盆、石块等重物,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已造成他人财产损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判决谭某某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独无偶,2015年6月,吉林省四平市的何某某找来了与其雇佣、合作的闫甲、闫乙,承揽了王某甲在四平市铁西区餐厅更换牌匾工程。三人于2015年7月5日早7时开始施工作业。当施工至18时30分许,何某某离开施工现场,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任何警示安全标志。此时吊起牌匾的铁丝断裂,牌匾从空中坠落,砸中行人吴某某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闫甲、闫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8个月。 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责任主体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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